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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发布人: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   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学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成都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对学生进行正式处分决定前,应明确告知学生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煽动闹事者;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和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送劳动教养者,或判处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不参与教学实践环节或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的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个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骗取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危害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伪造证明证件,或涂改、盗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名义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借故对他人寻衅滋事、谩骂、侮辱、攻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严禁酗酒。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未经批准开展旅游组织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进行摆摊设点,进行非法传销等各类营利性活动,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公寓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容易引起火灾的器具,除没收外,明令警示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熄灯后无正当理由的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不按规定住宿或强占学校住房、擅自留人住宿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混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恶意破坏公寓环境,在墙上乱涂乱画,在公寓走道上便溺、乱泼水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在公寓烧、砸、扔等,扰乱公寓正常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涉及旷课、考试作弊等违反教学纪律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成都理工大学治安管理处罚办法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提供材料或结案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提供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学院报告后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开除学籍由校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跨校、院的学生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学生部(处)或保卫处牵头,会同学生当事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出具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人申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限从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装入学生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一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对收到处分决定书的违纪学生,学院应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3日内必须离校。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档案馆、学生工作部(处)、学院登记备案,最后由教务处核准取消学籍。逾期未办理者,由学校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如对处理有异议或不服者,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申诉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实行。原《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