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正文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及课程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8-01-09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核自院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教学组织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属学院学位(术)评定委员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补修课三大类。

第四条  凡批准在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均属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开课目录每年由研究生院(部)组织修订一次,凡属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课程必须列入,选修课程可以在修订中增减。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按培养方案及时对教学大纲作出修改,由所属学院学位(术)评定委员负责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部)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七条  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课程,其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新增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并编写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学位(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交研究生院(部)审批后开课。

第三章 课程主讲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由一名教师主讲。学位课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非学位课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每学期开课前由学院根据研究生开课目录聘任。

第十条  受聘主讲教师对所承担课程负责。

第十一条  受聘教师在同一学期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二条  受聘教师不得擅自指派其他教师或研究生代课;需助课的课程在开课前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部)批准;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助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博士研究生课程的助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采取研究生院(部)和学院两级管理办法,研究生院(部)负责组织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本学院非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采用先排后选的原则,第二学期的课程则根据研究生的选课情况由研究生院(部)制定教学计划,所有开设课程均由研究生院(部)下达课程教学计划书。

第十五条  如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三人(硕士生课程),或虽列入开课目录但连续两年不开的课程,即取消该课程;以后需再开,按新增课程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若选课人数少于五人,主讲教师可申请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的方式授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中途停课,需经研究生院(部)同意备案,但一个学期累计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停课时间不得超过三周。耽误的课时,主讲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补上,课程授课总学时数不得因停课减少。

第十八条 行课期间主讲教师不得擅自变更上课的时间与地点。如需改变须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报学院审核、研究生院(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以百分制评分;考查方式包括理论研究、工程应用实例、文献资料研究综述等,以五级(优等、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价制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程采用闭卷考试,由研究生院(部)统一安排;其它考试由开课学院与选课学院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命题要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体现课程重点内容,重视学生能力的测试。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以下情况必须重新学习(重修)或重考:

1. 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未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被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的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2.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3. 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4. 考试舞弊者,经研究生院(部)审核同意后,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5. AB卷考试的课程,试卷类型(A卷、B卷)未按规定涂写(填写)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该课程必须重考。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重新学习(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三次。累计达到及超过三门(次)课程重新学习,不得再参加重新学习,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经考试达不到及格标准的,作退学处理;选修课程经考核达不到及格标准的,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次数不得超过一次。累计达到及超过两门(次)课程重新学习,不得再参加重新学习,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公共课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因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部)批准可在指定高校学习,研究生院(部)将组织抽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20181月起实施,进修生参照执行,原《成都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和《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